政务公开奖惩制度
为了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激励机制,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意见》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在全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股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甚至玩忽职守的股室和个人予以处罚。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年度综合考核,按以下条件评选先进股室和先进工作者,并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的;
(二)信息报送及时、全面准确、真实无误的;
(三)按时办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群众完全满意的;
三、对政务公开管理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不真公开、不全公开和不及时公开的股室,要通报批评,限时整改。
四、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对股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玩忽职守,不按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或因出现信息严重缺项漏项、信息错误而影响上网公开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六、公开义务人隐匿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