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3年9月27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开办资金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88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就业促进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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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就业促进股 |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 | ||
3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 | ||
4 | 行政 确认 |
对就业失业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送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习水县就业局 |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 | ||
5 | 其他类 | 举办招聘洽谈会备案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应当在招 聘洽谈会举办前10日,向招聘洽谈会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按照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 手续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 源市场条例》第十六条 | 习水县就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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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的备案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之日起10日内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 | 习水县就业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习水县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修改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 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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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修改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就业促进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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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十 七、十八、十九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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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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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九十五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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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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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检查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进行检查;(二)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 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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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七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 | ||
9 | 行政 奖励 |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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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劳动用工备案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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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集体劳动合同审查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 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 习水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习水县人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 确认 |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待遇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 书面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文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 习水县社保局社会化管理服务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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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确认 |
对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习水县人社局社会保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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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给付 |
企业参保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支付(修改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补助)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月数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本人缴费月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习水县人社局社会保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补助 | |
4 | 行政 给付 |
离休人员护理费办理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和离休人员护理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2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习水县人社局社会保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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