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6年国务院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以来,在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群体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不断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合力,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规范化水平
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主动担当作为,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化管理和政策衔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准确、管理规范。
(一)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比对机制
省、市、县三级要按照《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全省社会救助领域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比对机制。
1.县级建立信息月比对机制。各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每月上旬将上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数据与公安、卫健、人社、司法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发放对象中死亡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特因供养人员、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于比对当月停止发放补贴。
2.市级建立信息季度比对机制。市(州)民政部门会同残联组织,依托市(州)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两项补贴发放对象数据比对工作,对发放对象中死亡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符合发放条件的问题线索,应立即分解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核实,经核实确属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责成当地按规定办理补贴停发手续。
3.省级建立定期复核机制。省民政厅会同省残联,依托省级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两项补贴发放对象数据比对复核工作,并协调推动复核问题数据整改落实。
(二)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加快实现依托信息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
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强化督促指导,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时在系统填报残疾人两项补贴每月发放数据,及时补录历史发放数据及人员变更等动态数据,依托信息系统改进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加快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逐步完善信息系统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的数据共享共用机制,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2022年12月底前,各地应完成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发放数据核对工作,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将全部通过信息系统数据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不再使用手工统计表格发放。
(三)加强主动服务,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各地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增加主动服务措施,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全面开展两项补贴发放对象排查和复核工作,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要及时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残疾人本人无能力中请的,应告知其家人帮助其申请办理,或由乡镇(街道)帮助其申请办理。要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走访、定期复核等方式,对因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在监狱服刑、本人自愿放弃、残疾人证已失效等各种原因未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的情况,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说明,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练结、残疾人证生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四)加强残疾人证件管理,定期做好残疾人证数据核准工作
县级残联在收到残疾人死亡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死亡线索核实、死亡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证到期后次月起,残联组织不得向民政部门推送这类残疾人证到期的数据。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或其家属帮助其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重新换发、核发残疾人证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登记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要及时明确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五)加强协同配合,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业务,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民政部门和残联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切实提高“跨省通办”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作为重点民生保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提升服务水平,统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二)加强工作协同。各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紧密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补贴政策实施。民政部门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要对发放对象中死亡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退出低保人员的比对复核,加强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特别要对发放对象中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情况的比对审核,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争取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当地民生领域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核发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