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未加入他国国籍的申明;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需父母协商一致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
(二)《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四)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五)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六)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在国外出生的新生儿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不能在我省登记户口。
五、办理结果
新生儿出生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