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可向原籍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释放证、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
(三)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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