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发生变化的,被监护人已经登记户口的,由现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被监护人的户口迁移。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监护关系说明,迁入地家庭户户主应签字同意落户;
(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