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无合法收养手续但与未成年人存在事实抚养关系,为被事实抚养人申报户口登记的,申报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寻亲启事六十日。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采集被事实抚养人的DNA信息,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经比对不属于被拐卖儿童、寻亲启事期满仍未查找到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被事实抚养人的户口登记在事实抚养人家庭户上,“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被事实抚养人的民族成份可以随事实抚养人的民族成份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夫妻共同收养且双方民族或民族成份不同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捺印确认;
(二)事实抚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民警调查报告;
(四)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寻亲启事达60日以上的印证材料。公安机关登记户口时应将DNA信息比对《回函》一并存档。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