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曾经登记过户口,因户口移交、信息录入、清理纠错、系统升级等原因丢失、漏录到人口系统中的人员应补录户口,补录户口时必须原户口信息,如果有错再按规定进行更正。
二、申请材料
(一)申报人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能
够证明已登记过户口的材料;
(三)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需调查核实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未申报过户口人员不能补录户口。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