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虚假户口,应当予以注销。
户口登记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虚假户口,经调查核实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办理虚假户口注销。当事人只有一个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虚假户口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的虚假户口,要及时通报虚假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虚假户口注销程序。
二、申请材料
(一)自主申报
1.书面申请;
2.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3.民警调查材料。
(二)公告注销
1.民警调查材料;
2.书面公告30天的《注销户口公告》;
3.《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自主申报的当场办理,未主动申报的经公告后核准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的记载注销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加盖“已注销”印章,保存到保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面备查。收缴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