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速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及消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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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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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低速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及消费告知书
习水县电动车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县电动车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告知如下:

一、电动车经营者注意事项

(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和《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年第196号)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从正规经销商、厂家购进电动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即:购进电动车时应索取留存进货票据,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CCC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的一致性。

(三)经营者需承担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

1.不得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2. 不得销售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车体、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3. 不得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车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CCC 标志。

4.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将电动摩托车作为非机动车销售;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老年代步车“不要牌、不要证、可上路”等虚假宣传。

5.对出售的电动摩托车,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两证一票”(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主动提醒消费者需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后并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后方可上路。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出售的电动摩托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擅自为电动摩托车加装雨蓬、遮阳伞、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二、消费者注意事项

(一)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此类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有效保证,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且多数产品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消费者切勿被“不要牌、不要证、可上路”的虚假宣传所误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购买电动摩托车时,主向经营者索要“两证一票”(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驾驶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二轮电动摩托车、三轮电动摩托车,分别需要F、E、D驾驶证。

(三)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查看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与车辆车体、铭牌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查看是否有整车CCC认证标志,合格证上标明是否属于非机动车。

(四)消费者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拒绝非法改装,驾乘“摩电”出行要做到“有牌证、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不逆行、不抢行、不酒驾、买保险”。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习水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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