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卫生部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3〕72号)和《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规定,经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遵义市辖区内各级医院、诊所、卫生所、动物医院等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
二、收费标准
(一)按床位计收:床位数在5张(含)以上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2.36元/床·日。5张(不含)以下的按定额征收,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辖区征收标准为180元/月,其他各县(市)征收标准为120元/月。
(二)按量计收:每月医疗废物产生量在60公斤以上的,医疗废物处置费为3.27元/公斤,每月低于60公斤的按60公斤定额计征。
以上标准实行最高限价,两种收费标准供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双方选择。
三、计费依据
床位数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病床数计算,新开医疗单位参考编制床位计算。医疗废物计费数量参考上年度联单重量计算。
床位包括简易输液床椅、牙床和急诊床位,每张牙床、输液床椅均按1张计算。
四、相关要求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包含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环节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收取。处置单位和委托处置单位双方应在本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及收费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将相关收费规定告知委托处置单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遵市发改价格〔2021〕14号同时废止。
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