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切实规范我镇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现、交办、整改、销号、巩固全过程管理工作,根据《习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问题,是指在生产建设和生活过程中,出现对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面效应,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等方面问题;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问题,还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等方面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交办、自查发现、群众反映等各种形式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第四条 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必须提高政治站位,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以生态文明建设出新绩为总目标,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线,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敢于动真碰硬不放松,以整改实际成效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高水平协同。
第五条 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负责统筹、调度、督促、管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组织实施调度督促、核查核实、专项督查、追责问责移送等工作。
第二章 问题发现
第六条 生态环境问题发现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上级交办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生态环境部及其下设督察局等有关国家部委专项督察、专项检查反馈问题;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省级层面专项行动排查反馈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省级厅局专项检查反馈问题;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市级层面专项行动排查反馈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市级部门专项检查反馈问题;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问题;中央、省、市、县等上级有关领导签批意见问题;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层面交办问题(含信访件)。
(二)自查发现问题。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检查发现问题;镇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镇各部门、各村(居)排查巡查发现问题;镇其他方式发现问题。
(三)群众反映问题。镇各部门、各村(居)接到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类信访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不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交办信访件)。
第七条 生态环境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和调度,上级交办问题直接列入台账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和群众反映问题经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审核把关后,列入台账管理。
第八条 问题台账包括序号、问题来源、问题点位、问题描述、行业领域、所在村(居)、牵头责任部门、配合责任部门、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推进情况、是否完成、备注等内容,以表册形式体现。
第三章 问题交办
第九条 所有列入问题台账管理问题,由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统筹负责,科学合理确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建设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和“利于整改”原则,交办相应责任部门和村(居)负责整改;涉及多个部门、村(居)的问题,根据问题所属的行业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牵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一个部门、村(居)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村(居)配合整改;牵头部门、村(居)要主动协调联系配合单位,配合部门、村(居)要主动配合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条 群众反映问题,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直接行文交办;上级交办和自查发现问题,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拟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分解等,再行文交办。有关部门、村(居)排查发现并报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的问题,需按照问题台账格式内容,核实核准并在“问题描述”中说明问题的具体点位、具体原因、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牵头责任部门和村(居)、配合责任部门和村(居),科学拟定整改时限,经部门、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再报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审定后行文交办。
第十一条 所有台账管理生态环境问题,一律以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交办为准;镇党委、政府单独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直接纳入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问题台账管理。
第四章 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村(居)是涉及本行业、本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部门、村(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将整改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到现场一线推动措施落实和问题解决。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村(居)对照交办问题,精准细化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遵循“能快则快”原则推进问题整改;有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责任单位的问题,由牵头单位负责根据问题实际细化制定整改措施,并统筹推进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配合责任单位根据相应职能职责协助和配合;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调度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调度配合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按照问题交办要求适时向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有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责任单位的问题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下同);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适时调度进展并及时更新问题台账,适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整改进展。
第十五条 群众反映的信访投诉问题,在办理处置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信访处置“三三制”要求,即:坚持巡查、明查、暗查相结合,采取访群众、查厂内、查厂外方式,在信访件办理前要走访群众搞清楚群众诉求和问题、办理过程中要走访群众讲清楚办理措施和过程、办理完要走访群众反馈处置结果了解群众是否满意。信访件办理结束后,要定期回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反弹回潮”。
第十六条 既定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调整。整改推进中因客观原因整改措施需调整的,在整改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牵头责任单位及时报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备案;因整改标准提高或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问题无法按期完成而整改时限需延期的,由牵头责任单位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把关后,向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申请调整,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及评估论证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县级以上层次交办问题需申请延期的,按照县环保整改办有关要求执行。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及时在问题台账上更新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第十七条 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加强问题整改的调度督促,对整改进展缓慢,不能达到阶段性整改任务要求的,要对责任单位进行预警提示;对整改进展滞后,整改工作不认真,整改责任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并由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报镇党委、政府约谈;对超期未完成整改的,报镇纪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问题销号
第十八条 上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出台有问题整改销号标准的,遵照执行;上级没有销号标准的,销号标准由问题内容所属镇行业主管部门把关;因行业分类不明晰,无明确的销号标准,相关责任单位对整改销号标准有争议的,由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会商研判确定。
第十九条 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牵头责任单位自行组织配合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部门开展问题销号验收,完善验收过程和相关佐证,牵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对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负责;牵头责任单位梳理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问题整改销号报告,送分管领导签字把关后,向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申请销号。其中国家、省、市级、县级交办问题,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根据各牵头责任单位的整改销号报告,以镇人民政府名义梳理整改销号报告、准备整改销号相关资料,依程序送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按要求上报。提前完成的问题整改任务,可提前验收销号;整改时限较长的问题,按照目标任务和整改措施序时推进整改,同时按照交办要求按年、按季度、按月或按周适时向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报告进展。
第二十条 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原则上实行“一问题一档案”,规范问题整改全过程管理,确保每个台账问题来龙去脉清楚,有始有终、有依有据、清楚明白。问题整改销号档案包括问题来源依据、整改销号报告、相关佐证资料三个方面,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步归档。
第二十一条 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对牵头责任单位上报的问题整改销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检查无误的,可销号。复核检查情况与整改销号报告情况不相符的,责令重新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倒查追责问责。
第六章 成效巩固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及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要认真做好问题整改资料归档工作,根据问题来源,分类逐件归档;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要结合实际制定统一格式的问题整改销号档案资料模板。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生态环境问题台账管理,对整改销号问题要适时开展“回头看”复核检查,跟进落实后续监管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整改成效,严防反弹。
第二十四条 镇公共管理办公室(镇环保办)建立问题交办、措施制定、调度督办、明查暗访、验收销号、回访复核、失职失责问题移送等全过程管理机制,强化对问题整改的闭环管理。对问题整改后续监管不到位、整改成效反弹的,督导限期重新整改;对整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严不实,甚至整改敷衍应对、整改成效严重反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的,按照追责问责措施要求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仙源镇公共管理办公室(环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