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习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及《遵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指导办法》(遵市人社通〔2013〕3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界定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家庭承包耕地时的农村户籍人口及被征地后农转非人口。
(二)不属保障范围及对象
1.出租、转租、流转土地的人口;
2.耕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耕地的人口;
3.突击迁入户口的人口(不含结婚迁入和正常出生上户);
4.因自然灾害失去土地的人口;
5.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非灵活就业人员)。
三、报批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填写《被征地农民申报表》,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申请和征地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进行初审确认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审核确认。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信息录入系统,按规定计发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四、社会保障
(一)参保缴费补助
1.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累计补助15年。
3.被征地30%以下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4.缴费补助标准。根据被征收耕地面积与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之比计算,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年补助800元;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1100元;被征地70%(含70%)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400元。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发放缴费补助。
6.未办理社保参保登记手续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二)增发基础养老金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增发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为:
1.被征地比例:以户为单位,被征收耕地面积与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之比计算。
2.被征地30%以下的不予增发基础养老金。
3.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86元;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18元;被征地70%(含70%)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51元。
4.再次被征地后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5.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国有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三)执行日期
2011年9月1日后被征地适用本办法。
五、资金筹集管理
(一)按省市规定标准筹集和缴纳。
(二)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用地项目业主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项目业主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二)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档案馆、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和协调监督;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料收集、初审、上报,认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确定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耕地面积的认定、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停发人员的确定;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认定被征地户籍人口及人口身份;
县档案馆:负责提供相关档案依据;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计发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做好资金审计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被征地比例等信息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补助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和缴费补助,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