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3日
习水县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被救助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习水县户籍或婚入习水县;
(二)在习水县内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被救助对象包括下列精神障碍患者: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户);
(二)脱贫户(含监测户);
(三)精神残疾持证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被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救助标准为:医疗救助每人每日14元。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被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救助标准为:住院补贴每人每日11元。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项或第(二)(三)项规定的被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救助标准为:医疗救助每人每日14元、住院补贴每人每日11元。
第五条 医疗救治救助流程:
(一)精神障碍患者在入住县内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时,由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二)县内精神专科医院于每季度次月20日前汇总上季度本院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情况报县卫生健康局。
(三)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联对县内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是否符合医疗救治救助条件进行核实。
(四)县医保局通过医保结报系统,将符合医疗救治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数据反馈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测算医疗救助和住院补贴资金。
(五)县医保局根据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救助和住院补贴资金测算情况,向县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和住院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划拨。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住院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在残保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精神专科医院按规定落实患者治疗措施,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救助对象的核实确认,做好医疗救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和住院补贴资金测算,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使用。
县医保局负责督促、指导精神专科医院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医疗保障措施,保障患者就医费用即时结报;做好医疗救治救助对象住院数据核实,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划拨医疗救治救助资金。
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联配合做好医疗救治救助对象的核实确认和医疗救治救助资金监管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将医疗救治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医保、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对医疗救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治救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