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王街道办事处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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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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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杉王街道办事处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全面开展消防领域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杉王街道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

1)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3)个体经营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4个体经营者或个人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5)个体工商户存在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6)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存在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经营管理者未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7)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存在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8)个体经营者或个人违反《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存在火灾隐患,接到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季度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后,委托单位可以向受委托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2024119日至2026118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习水县人民政府和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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