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习水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7日
习水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指引》(黔市监公告〔202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更好地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教育、康复、医疗、监护、关爱和帮扶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兜底保障原则。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医疗保障、教育资助、住房安置、关爱帮扶等方面的兜底保障。
(二)坚持最有利于原则。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优先并最大限度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教育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三)坚持社会参与原则。积极宣传广泛动员,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护救助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工作对象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一人一档”,实行“一人一策”。对全县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摸底大排查,对其认定情况、生活状况、学习情况、权益保障水平、监护家庭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全面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安全、生活、健康、教育、心理发展等状况以及监护人监护履职等方面的情况,同步建立“一人一档”信息台账,根据评估结果实行“一人一策”的精细化管理。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开展“3+1”帮扶工作,精准落实帮扶措施。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评估结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制定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结对帮扶工作方案,选派有爱心、有情怀、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干部、教师和医生,组建“3+1”的帮扶队伍(干部+教师+医生)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结对帮扶,精准落实结对帮扶工作措施。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全面落实六项救助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一是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定期监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基本生活补贴使用情况。二是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连续正常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且无就业和财产收入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政策至其毕业或离校。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基本医疗保障。一是按照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按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政策,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进行重点救助。并根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情况和身体情况,由县民政局帮助其购买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引导和鼓励各类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三是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其费用负担。
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3.康复救助保障。一是将符合“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项目,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同时享受。二是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等资源,为有需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康复指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教育资助保障。一是全面摸排了解学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情况,强化控辍保学工作,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本县就读的学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统一实行寄宿制管理,确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二是全面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对年满18周岁后仍连续正常接受全日制国民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至其毕业或离校。三是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特殊学校等特教资源,为有需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5.监护责任保障。一是对监护人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并监督受托人认真履行协议。二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确定或变更,应充分尊重具有意识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并重点考虑九个因素(①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②监护人住房条件、婚姻状况、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品行道德情况;③监护人及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生活照料、健康照护、教育支持能力;④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对监护的认知和真实意愿;⑤监护人家庭关系及邻里关系;⑥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中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嫖娼、精神疾病等情况;⑦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中是否有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不赡养老人等行为;⑧监护人及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性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⑨监护人是否存在拒不监护或长期监护不力的情况等)。三是对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进行监护协议签订指导和监护责任落实监督。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6.维权服务保障。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法律援助。畅通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案件办理通道,全力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维权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性侵害、拐卖、绑架、伤害、虐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充分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在办理侵害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刑事案件时,要注重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未保办的联动协作,严格落实法律援助,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应助尽助,推动落实身体康复、心理疏导、转移安置等综合救助工作,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牵头单位: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定期开展巡访,适时开展监护关爱。一是定期巡访。根据监护评估结果和评定风险等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分级分类进行入户走访(低风险每月不少于1次;中风险每月不少于2次;高风险每周不少于1次),实地观察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居住、生活状况,并与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学校老师、邻居等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或知悉情况的人员面谈或访谈动态掌握未成年人生活、健康、教育、心理等行为状况及监护人监护职责落实情况。对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动态管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更新未成年人状态,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保障资格。二是监护干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民政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协调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承担监护职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诉讼。三是监护指导。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监护不当但仍有监护意愿和具备监护能力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协调公安机关、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对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对经训诫、家庭教育指导后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四是临时监护。民政部门应依法对“七类”情形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①未成年人流浪或乞讨的;②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的;③监护人因无力监护或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④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⑤被监护人教唆、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⑥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进行临时监护。临时监护期间,如查找到其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监护人的,可终止临时监护,交由监护人监护,并进行定期巡访。五是长期监护。民政部门应依法对“五类”情形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①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的;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的;③临时监护期满3个月仍无法查找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监护人的;④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进行长期监护。六是关爱帮扶。民政部门应与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协同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青少年事务社工,积极引导爱心公益会、县义工联合会、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会、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等社会组织,为有需要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人际调适、行为矫正、情感慰藉、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培养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建设服务保障队伍,完善从业查询制度。一是建设县镇村三级多元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工作队伍,县未成年人委员会办公室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 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指定1名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1名儿童主任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二是建立完善密切接触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单位从业查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于尚未作出违法犯罪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在入职查询中获知的信息应予以保密。对从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且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培训。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工作由县未保办牵头统筹,不再另行成立机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护救助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承担。县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充分结合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政策衔接,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应救尽救、能助全助,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二)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县未保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的作用,实行“月调度月报告”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部署下步工作。健全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监测预警、救助保障、监护保护、关爱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做好民政、公安、教育、卫健、医保、住建、人社、应急管理、残联、司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帮扶。
(三)加大资金预算,强化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其学习和生活。县民政局、县教体局要及时足额兑现省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教育资助经费,加强对发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资金到户、到人、到事,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