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单位及部门:
《习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7日
习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五厅局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黔环土〔2022〕1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排水标准适用《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动力型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微动力、三格式化粪池+人工湿地等非动力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除乡镇(街道)集镇区域和旅游房开项目外的行政村新建、扩建和改建500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m³/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含整改修缮)。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营,有效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原则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推进乡村振兴、易地搬迁安置、河道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农村新建(改建)房屋等工程时,要统筹配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并对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会同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等单位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和标准;会同县水务局、原水出售单位建立对千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生态补偿收费机制和标准。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含整改修缮)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督促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承担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领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监督、实施推进,现有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整改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涉及农村生活污水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督查,参与国家、省、市对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检查工作;负责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负责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乡村振兴、农村排水、改厕、黑臭水体整治有效衔接,整体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项目谋划、资金争取、项目建设等;牵头负责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负责作为项目申报、工程发包、项目验收的主体单位,同一建设项目中包含分散式和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实施,项目验收后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交由县水务局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分散式(如三格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负责作为项目谋划、申报、工程发包、项目验收、运维委托的主体单位;负责结合实际将符合条件的集镇相邻村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活污水纳入集镇管网处理;负责纳入集镇管网类、千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督促指导原水出售单位开展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终端处理设施进行统一运行、维护、管理,并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重要依据;负责开展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季度性出水水质自主监测;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工作。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村庄规划,依法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 原水出售单位参与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县城交集团等修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分散式和集中式的分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类分别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牵头管理(含申请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要建立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整改工作机制。
(一)项目申报。要优先考虑临河、临沟临渠、临村民饮水、集聚居民区、临公路沿线等生活污水直排区域,因地制宜确定污水治理模式和工艺(优先考虑分散式),积极主动谋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后向相关部门申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
(二)项目建设。村庄规划、集中安置小区、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必须配套科学合理的化粪池或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无生活污水直排和外溢外环境方可批准建设;配合或者受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委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做好群工保障。
(三)运行维护。明确专人承担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维护、管理辖区内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对损坏的管网、检查井等及时修复,并确保无养殖废水、非生活污水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具体负责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督促村(社区)开展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完善并落实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意识。督促作为受益主体的农户,做好户用接户井、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等的日常管理维护,主动参与设施、管网的巡查管理、维修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按照分散式、集中式分别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的,作为主体签订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清渣清淤、设备维修、出水水质标准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方机构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排放;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报告污水处理设施、进水量、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出现故障或停运,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复使用。
第十八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期不定期检查主管网进水量及进水浓度,监测进水、出水水质,进水、出水水质的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
(二)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和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配合乡镇(街道)巡查主管网、检查井、接户井、接户管网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日常维护人员安全防护,尤其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清理厌氧池时,须在白天和池内无危害气体时进行,且应当有人在池外配合;
(四)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等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五)定期检查终端主体及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有杂物等应及时清理;
(六)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清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主体,设施运行维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施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和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报告,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上级专项资金、一般专项债、县级政府投资等。其他上级交办、巡查整改、群众投诉等因素导致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制定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测算所需资金,按分散式、集中式对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核实,再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解决资金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除向上争取外,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原水出售单位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县水务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收集设施、管网设施自然损毁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县水务局申请资金解决,非自然损毁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追偿。
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行统筹解决(含受益群众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每年开展2次以上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上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依据及上级农村生活污水高质量发展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乡镇(街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问题上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纳入督查调度内容。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评估考核,严格把关运行维护费用的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习水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