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同时适用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前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在公开前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保密审查的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对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及其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依法,及时、安全、高效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为: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填写信息公开审查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总/但内很涉及国家秘进,同业秘当,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本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并结合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十条对本单位公文类信息,即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文的草拟部门(机构)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发文拟稿纸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街道可重新印制发文拟稿纸,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拟稿单。
(二)本单位公文管理机构为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公文类信息公开前,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三)本单位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公文签发人在不能确定属性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四)公文签发后,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
其属性,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五)对联合发文的,应当由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一条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由各科室单位负责采集,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公开审查表(新闻稿件除外),并由本科室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再报分管领导或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本单位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区保密部门审批,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时,报街道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子公开豆了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的方式。
街道对各社区、村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