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寨镇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返回上一页

程寨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2-09 14:21 字体:[]

程寨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习府办发〔2021〕白头245号)文件等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长:易谢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刘石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伟(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员:冯俊意(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浩(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人)

  肖泽胜(镇农房办负责人)

    峰(镇社会治理办负责人)

袁承志(镇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朱世凤(镇自然资源所所长)

  容(镇财政所所长)

袁仕勇(镇司法所所长)

  林(镇派出所教导员)

  各村(居)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自然资源所,由王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朱世凤同志负责具体办公,负责协调联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人员:朱世凤、袁浩、肖泽胜、袁承志。

  二、工作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确保在2021年12月底基本完成全镇范围内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作业单位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采用1: 500正射影像图和三维影像图制作工作底图、户型图、宗地图并结合实地入户调查测量方法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各村进行确权登记信息“公示一反馈一再公示”的程序,实现农村房、地调查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在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调查数据库,使其与不动产权籍系统数据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我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探索符合我镇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历史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确权登记。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完善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

(一)权籍调查阶段。由镇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程带领测绘作业单位逐户进行测绘、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在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工作,对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权籍调查,权籍调查的结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对长期在外的农户要提前通知到位,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二)审批登记、发证阶段。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公告无异议的宗地,完善材料后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核,经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审核完成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确权登记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1.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取得的宅基地;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含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的。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无变化并经公告无异议的。

4.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建成的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

5.2009年12 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之后建成的房屋具备合法的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

6.村委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

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的。

7.符合我镇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农民集体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

(二)确权登记依据

1.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遗产继承、遗赠等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建成宅基地的。

2.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易地扶贫搬迁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3.权属存在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面积认定

1.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实际面积认定。

2.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止,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发证。

3.1987年至2009年12月31日止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以下标准认定:

1)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认定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习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规定每户宅基地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2)房屋面积执行标准:根据《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3)符合我镇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实行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双控制。

1)因建房地形坡度较大等原因,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3%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由于农村房屋建设无统一标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在5%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2)宅基地及房屋实际面积超过前款认定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状况栏内注明超过标准或批准的用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3)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5.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婚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

6.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申请登记。

7.因继承、结婚、离婚等形成的“一户多宅”依照上述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身份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认定。

(六)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无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建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七)确认程序。对于镇规划区范围外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登记申请人的身份、房屋建设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以及分户认定等,以镇、村、组三级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表上确认的方法进行。

具体流程为:村民或集体申报填写《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初审、镇审核(核定允许登记的房屋面积,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地类是否非农用地、核定宅基地登记面积),经30天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八)人民调解适用范围。因家庭内部涉及不动产分割、继承、转移等情形,关系到各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由各权利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明确权利人主体;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方式,明确权利人主体。

(九)本规定适用于习水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总登记。

(十)本确权登记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工作要求

(一)把握工作重点。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等方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二)注重协同推进。各村(居)、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镇纪委不定期对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村(居)和部门视情形进行处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和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权属争议调处及社会稳定工作。

镇自然资源所牵头负责做好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组织协调外业调查、登记发证、建档等工作,负责对房屋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配合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镇农房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房屋申请信息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确权登记工作涉及资金的统筹、监管。

镇司法所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进行研究审查。

镇派出所负责提供户籍登记资料,及时处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各村(居)要组织各村小组干部( 或村民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村主任责任制,负责作业人员进驻本村外业调查时的全程参与、配合、协调工作,参与本村内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悬挂标语、召开群众会、院坝会、广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镇、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强化督促指导。镇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村(居)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进行工作督查,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居)各司其职,对工作推进慢的,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