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就调整后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习水县城区、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纳入环卫管理的区域。
征收对象:征收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习单位、经营服务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不包含非居民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按户定额计征,6元/户·月;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除工业企业、学校、医院):按单位用水量1.36元/吨;
(三)经营服务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95元/吨;
(四)工业企业: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总量0.34元/吨(仅有生活用水产生垃圾,生产用水不产生垃圾的工业企业,参照行政企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五)特种行业:按单位用水量0.3元/吨;
(六)学校、医院:按用水量0.9元/吨。
三、征收方式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为提高服务水平,降低征收成本,征收方式按用水量计征,执行“三费合一”随水费同步征收模式,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居民,由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随水费一并收取。
(二)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的工业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习水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随水费一并收取。
(三)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内自备水源用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督促用户自行安装水表,据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减免政策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对象名单由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征收单位提供)
五、缴费方式
(一)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供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
缴纳义务人按水费缴费周期,可以通过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所设营业网点、县政务大厅水费入驻窗口等方式办理缴费。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按照标准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
(二)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的工业企业
缴纳义务人按水费缴费周期向代收单位缴费。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委托习水县城市发展集团习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按照标准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
(三)自备水源用户
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县政务大厅办税入驻窗口、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办理缴费。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缴费流程:①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③进入(税费申报清册)-选择(其他申报);④点击(非税收入通用申报)-选择征收项目(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征收品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录入应缴费款。
(四)城镇居民
缴纳义务人按水费缴费周期,可以通过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所设营业网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关注“贵州水投水务集团习水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自助缴费;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生活缴费;云上贵州多彩宝APP生活缴费自助缴费。
六、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代收单位根据单位职责或属地原则,做好宣传、解释、建立台账和催缴工作。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供用于计算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信息,并按规定主动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或代收单位咨询。
(三)调整后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征收事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县水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习水县税务局
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习水县水务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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