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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09 来源信息: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以上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即使没有入住,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目前国家还没有对空置房物业费进行减免的规定,后续我厅将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探索完善我省相关政策,切实促进我省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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