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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信息: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合计1次,在市外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含补息贷款)已结清;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在市外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且已结清。
3.借款申请人为我市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人为市外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人在缴存城市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不视作我市公积金贷款记录;
4.异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缴存城市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含补息贷款),视作我市公积金贷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