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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县城建办、县自然资源局: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征收土地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丽港酒店项目建设,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切实提高我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参照《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习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机构

(一)征收主体: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习水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含青苗、构筑物、附属设施、林木、坟墓等)。

三、征收对象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照先签、先搬、先选房的原则。

(三)坚持面积接近、相互补差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住房、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房屋的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构筑物按照附件4、附件5、附件6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办公用房参照住房标准附件1补偿;生产用房、库房另行专项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住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1)住房产权置换:按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置换剩余或超出面积部分,按拟安置房源市场评估价3200元/m2结算相互补差。

(2)营业房产权置换:按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置换剩余或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拟安置营业房对应房源的市场评估价相互补差。

(3)产权置换的结构补差,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互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瓦结构、土木结构和石砌结构的由被征收人分别按附件1标准补差。

(4)房屋产权手续待被征收人入住后提供相关资料按照程序办理。

(5)还房时间及位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房屋之日起3年内还房,住房在澜台府(天境)项目区域内12号楼进行现房安置;营业性用房还房地点在本项目区域内1号楼、3号楼的营业性房源或习悦府D区1号楼商业用房。

(6)安置房质量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3.搬迁费、过渡费。

住宅和办公房搬迁费、过渡费的支付按附件3执行;过渡费支付期限从搬迁确认书签订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

(二)被征收林木、坟墓搬迁附属设施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按照附件7、附件8、附件9标准执行。

(三)土地面积认定及补偿标准。认定标准以测绘机构测量结果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复核时测绘的结果为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参照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按以下征地补偿标准执行:1.耕地:43600元/亩;2.耕地以外的农用地:26160元/亩;3.建设用地:23980元/亩;4.未利用地:11772元/亩;5.青苗补偿费:1690元/亩(耕地)。

(四)企业搬迁补偿。因企业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进行补偿,不能提供停产停业损失相关手续的按实际经营场地面积以7元/㎡/月补助3至6个月(过渡费)。

六、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250元/㎡的奖励。

(二)选择安置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50元/㎡的奖励。

(三)办理手续补助。有合法手续的,根据习水县城建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习城建指办议〔2024〕28号)明确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150元/㎡补助。

(四)宅基地平场补助(房屋主体占地)按19620元/亩计算。

(五)超出规定期限未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

七、房屋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经相关部门认可。

(二)面积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以测绘机构按《房产测量规范》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复核时测绘的面积为准。

(三)房屋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原则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2.预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房,已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予以确定。

3.生产性用房的认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并正常合法实际生产的,可认定为生产性用房。

4.营业性用房的认定:由县营业房认定小组按以下标准认定:一是房屋产权手续载明为营业性用房的,以产权手续为准;二是临街主干道或公路主干道两侧且第一层第一自然开间,符合营业房建设标准。

5.住改非的认定。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住房,实际用于经营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四)房屋被征收户认定标准

1.县人民政府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安部门提供的常住居民户。

2.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确已单独居住,经社区(村)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确需分户的。

3.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凭离婚证),且确已单独居住的常住居民户。

八、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享有按照本方案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

2.被征收人享有获得足额补偿的权利。

3.被征收人享有按时获得安置的权利。

4.被征收人有将相关产权证、土地证等交付征收部门的义务。

5.被征收人有配合征收部门做好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协议的义务。

6.被征收人有按时履行协议的义务。

7.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要及时将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拆除,不得自行擅自拆除。

(二)征收部门权利和义务

1.按时兑现协议约定。

2.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安置房。

3.征收部门有依法拆除的权利。 

(三)安置房手续办理。

房屋产权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九、附则

(一)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按违章建筑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涉及企业搬迁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按规定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货币补偿。

(三)预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用途进行征收补偿。

1.新建、改建和扩建;2.改变房屋用途的;3.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四)工作纪律。1.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2.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工作。

(五)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项目实施完成自行废止;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待征收住宅房及拟置换住宅房市场价评估结果表

      2.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待征收营业性用房(临街)及拟置换营业房市场价评估结果表

      3.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周转过渡、搬迁补助标准

      4.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5.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6.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7.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8.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9.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

 

 

 

 

附件1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待征收住宅房及

拟置换住宅房市场价评估结果表

 

单位:元/m2

序号

结构

待征收住房

拟置换住房

重置成本价

1

框架

2970

3200

2200+楼面地价

2

砖混

2870

3

砖木

2770

4

木瓦

2670

5

土木、石砌

2570

产权置换结构补差:框架0元/㎡,砖混100元/㎡,砖木200元/㎡、木瓦300元/㎡,石砌、土木400元/㎡。

 

 

 

 

附件2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待征收营业性用房

(临街)及拟置换营业房市场价

评估结果表

 

单位:元/m2

序号

路段名称

结构

评估单价

拟安置营业用房

1

长江中路(一环线)一层营业性用房

框架

6500

6800(侧街)

砖混

6000

 

 

 

附件3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周转过渡、

搬迁补助标准

 

类别

补 偿 标 准

备注

搬迁费

住宅、办公房

10元/㎡

每户累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据实补偿

经营性用房

20元/㎡

过渡费

住房

按建筑面积每月7元/平方米计发。

每户累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据实补偿。

长江中路(一环线)一层营业性用房

按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发。

 

 

 

附件4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 别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部

120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20

有线电视或村村通电视

元/户

300

空 调(挂式)

元/台

1000

移机、安装

空 调(台式)

元/台

1500

移机、安装

太阳能热水器

元/套

1500

含管件及搬迁、安装

电热水器(含燃气热水器)

元/套

300

含管件及搬迁、安装

天然气

元/户

2600

含管件及搬迁、安装

照明设施(明线)

元/平方米

10

含灯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照明设施(暗线)

元/平方米

20

动力设施

元/户

2500

有独立户头且安装三相动力电

独立电表

元/户

520

具有在供电局开户的电表

灶面为大理石(花岗石)灶台

元/米

300

抽油烟机

元/台

500

移机、安装

普通灶头(含贴砖)

元/米

200

安装有厨宝增加补偿费200元

小型地面卫星接收设施

元/套

100

移机安装

自行引水(含安装费)

元/户

250

市政供水设施

元/户

600

含材料及安装费

家用充电桩

元/套

200

搬迁、安装

自动花杆

元/台

1800

搬迁、安装

中央空调系统

元/㎡

150

含主机搬迁、安装

地暖

元/㎡

150

含主机搬迁、安装

净水器

元/套

150

移机安装(含主机)

监控设备

元/个

80

移机安装

钢架楼梯

元/㎡

120

广告牌

元/㎡

150

楼顶、外墙

水池水管(4.0)

米

4

水池水管(6.0)

米

5

水池水管(32)

米

8

水池水管(50)

米

12




附件5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外墙装饰

外墙面砖或水洗石外墙

元/平方米

65

按贴砖或水洗石面积计算

外墙涂料

元/平方米

50

按涂料面积计算

外墙玻璃幕墙

元/平方米

120

按幕墙面积计算

外墙水泥清光

元/平方米

25

按清光面积计算

内墙装饰

仿 瓷

元/平方米

15

乳胶漆

元/平方米

30

墙布(普通)

元/平方米

60

墙布(刺绣)

元/平方米

90

墙纸

元/平方米

30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元/平方米

60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元/平方米

60

铝塑板墙裙

元/平方米

70

电视墙

元/平方米

100

墙衣

元/平方米

15

集成墙板

元/平方米

80

桑拿板(普通板)

平方米

80

桑拿板(杉木板)

平方米

100

1cm以上厚度

桑拿板(含龙骨架)

平方米

75

天棚装饰

木质吊顶

元/平方米

160

石膏板吊顶

元/平方米

60

铝塑板吊顶

元/平方米

100

桑拿板吊顶

元/平方米

100

塑料扣板

元/平方米

80

合金板扣板

元/平方米

120

集成吊顶

元/平方米

50

石膏线条

元/米

10

木线条

元/米

15

地面装饰

60cmX60cm以下地板砖

元/平方米

60

60cmX60cm地板砖

元/平方米

80

80cmX80cm地板砖

元/平方米

120

70cmX150cm 地板砖

元/平方米

140

大理石、花岗石

元/平方米

160

竹、实木地板

元/平方米

140

拼花木地板

元/平方米

150

强化、复合木地板

元/平方米

90

简易木地板

元/平方米

40

塑胶地面

元/平方米

70

水磨石地坪

元/平方米

60

地坪漆

元/平方米

30

屋顶喷漆

元/平方米

30

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元/平方米

150

防撬(防盗)门

元/樘

1200

隔热门

元/樘

2200

套装门(非实木)

元/樘

500

含门套

雕花门

元/樘

500

含门套

三合板、椴木贴面自制门

元/樘

300

含门套

套装实木门

元/樘

700

含门套

普通木门

元/樘

200

普通实木大门(非套装)

元/平方米

110

含门套

铝合金隔断门

元/平方米

150

断桥窗

元/平方米

360

钢条防盗门

元/平方米

100

不锈钢防盗窗

元/平方米

150

钢条防盗窗

元/平方米

100

塑钢窗

元/平方米

100

木窗

元/扇

80

纱窗

元/平方米

30

铝合金窗

元/平方米

120

窗套

元/米

25

钢棚

元/平方米

100

室内护栏

木 质

元/米

30

钢 条

元/米

25

不锈钢

元/米

100

铁 花

元/米

120

砖砌水泥清光

元/米

110

花瓶柱、贴砖、罗马柱

元/米

110

铝合金立柱+木质扶手

元/米

160

铝合金立柱+木质扶手+玻璃

元/米

200

玻璃门

厚度8mm及以下

元/平方米

220

厚度8mm以上

元/平方米

320

固定柜

壁 柜

元/米

320

不锈钢货柜

元/米

100

木货柜

元/米

200

吊柜(高700mm及以下)

元/米

260

装饰柜

元/米

280

卫生洁具

台式面盆

元/套

500

浴 缸

元/套

600

整体浴室(成品淋浴房)

元/套

1800

搬迁、安装费

蹲式大便器

元/套

150

坐式大便器

元/套

500

不锈钢面盆

元/套

150

室内隔断

玻璃隔断(普通)

元/平方米

80

普通雕花玻璃隔断(厚度8mm及以下)

元/平方米

200

普通雕花玻璃隔断(厚度8mm以上)

元/平方米

300

木质隔断

元/平方米

160

门头

铝塑扣板门头

元/平方米

90

铁、钢架+木板门头

元/平方米

110

不锈钢门头

元/平方米

120

木质板门头

元/平方米

100


 

 

附件6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围墙

实心砖围墙

元/立方米

260

浆砌石围墙

元/立方米

220

空心砖砌围墙

元/立方米

210

片石干砌围墙

元/立方米

150

简易土质围墙

元/立方米

80

围墙基础

元/米

40

二、堡坎

浆砌石堡坎

元/立方米

180

干砌石堡坎

元/立方米

120

混凝土堡坎

元/立方米

400

毛石混凝土堡坎

元/立方米

260

浆砌勾平缝

元/平方米

4

浆砌勾凸缝

元/平方米

8

三、晒坝

混凝土晒坝

元/平方米

60

石晒坝

元/平方米

60

简易水泥、三合土、碎石地坪

元/平方米

40

青石地坪

元/平方米

45

贴砖花池

元/米

35

水泥清光花池

元/米

25

坝子栏杆(贴砖、罗马柱)

元/米

50

砖、石砌粉糊坝子栏杆

元/米

35

砖、石砌未粉糊坝子栏杆

元/米

25

栏水线

元/米

15

四、水池水窑粪池鱼塘水井水缸

混凝土

元/立方米

380

按混凝土实际方量计算

砖石浆砌

元/立方米

150

按砖石浆砌实际方量计算

土 质

元/立方米

80

按容积计算

土石(砖)混合

元/立方米

100

按土石(砖)混合实际方量计算

混凝土盖

元/平方米

50

按混凝土盖平方计算

鱼塘水泥踩底

元/㎡

20

鱼塘堤干按堡坎计算;产值补偿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但不得超出耕地年产值的 3 倍。

人工水井(深度2米以上算)人工费补偿

元/口

500

每超深1米增加200元

水泥管

元/米

85

粪坑

元/口

300

五、水缸

元/口

200

六、沼气池

沼气池(按容积计算)

元/立方米

600

七、畜圈、厕所(主体外)、煤房等

砖混结构

元/平方米

450

砖木结构

元/平方米

350

木结构

元/平方米

300

土木结构

元/平方米

250

简易结构

元/平方米

100

凉亭

元/平方米

450

八、棚子

砖结构棚

元/平方米

100

木结构棚

元/平方米

80

金属结构棚

元/平方米

150

钢架彩钢棚

元/平方米

240

钢架彩钢棚(四周有砖体)

元/平方米

350

活动板房(屋顶)

元/平方米

260

九、道路硬化

人行道

元/平方米

90

机车道

元/平方米

120

十、沟渠

沟渠(按砌体体积算)

元/立方米

280

十一、雨棚

不锈钢铝合金雨阳棚

元/平方米

100

阳光棚

元/平方米

100

十二、水塔

水塔

1吨以下

500

水塔

1吨以上

700

十三、电杆

木电杆

元/根

600

水泥电杆

元/根

1000

8 米以上每增加 1 米加50元

太阳能电杆

元/根

1200

含杆上太阳能灯

十四、棺材搬迁

元/盒

1000

十五、蜂桶搬迁

元/桶

200

 

 

 

附件7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种类

规格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李、枣、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核桃、板栗、樱桃、梨、桃、桑葚、佳宝果等

苗期

元/株

14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每亩超过143株按照143 株计算。

产前期

元/株

3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衰产期

元/株

120

盛产期(胸径16cm 以下)

元/株

240

胸径16-25cm(含 25cm)

元/株

800

胸径>25cm元/株

元/株

1200

2

沙田柚、红心蜜柚

苗期

元/株

20

每亩超过100株按照100株计算。

产前期

元/株

80

初、衰产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500

3

杨梅、枇杷等(指引进或嫁接的优良品种)

苗期

元/株

16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每亩超过250株按照250 株计算。

产前期

元/株

40

初、衰产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500

胸径16-25cm、冠幅>10m

元/株

800

胸径>26cm

元/株

1200

4

葡萄、猕猴桃

苗期

元/株

8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每亩超过500株按照500株计算。

产前期

元/株

30

初、衰产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200

5

花椒、油 桐、油茶、无花果、 漆树

苗期

元/株

10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每亩超过200株按照200株计算。

产前期

元/株

40

初、衰产期

元/株

80

盛产期

元/株

200

6

杜仲、黄 柏、厚朴、椿树、银 杏等

胸径2cm 以下

元/株

5

人工栽植的予以补偿,天然次生、萌生、丛生的不予补偿,每亩超过 400株按照400株计算。

胸径2-4cm

元/株

10

胸径4-6cm

元/株

20

胸径6-12cm

元/株

60

胸径12-20cm

元/株

100

胸径20cm以上

元/株

120

7

茶树

苗期

元/株

1.5

指单株茶树,丛生的一丛以一株算, 每亩超过2667株按照2667株计算。

成长期(6cm以下)

元/株

35

6-10cm

元/株

100

11-20cm

元/株

200

20-26cm

元/株

400

27cm以上

元/株

600

8

棕树

主干高50㎝以下(含50㎝)

元/株

10

主干高30 ㎝以下棕树苗不予补偿。

主干高50-100㎝

(含100cm)

元/株

20

主干高100㎝以上

元/株

30

9

麻竹、楠 竹、金竹、撑绿竹等

胸径5cm以下

元/株

4

胸径5-7cm

元/株

5

胸径7cm以上

元/株

15

10

桂圆、荔枝

苗期

元/株

40

每亩超过100株按照100株计算。

产前期

元/株

80

高50-100cm

初产期

元/株

120

高100-150cm

胸径4-8cm

元/株

800

盛产期

胸径9-10cm

元/株

1200

盛产期

胸径11-12cm

元/株

1600

盛产期

胸径12-20cm

元/株

4000

盛产期

胸径20cm以上

元/株

6000

盛产期

11

榕树、美人树

胸径5cm以下

元/株

50

胸径6-10cm

元/株

200

胸径11-15cm

元/株

400

胸径16-20cm

元/株

800

胸径20cm以上

元/株

1200

12

紫柏

胸径5cm以下

元/株

50

胸径6-10cm

元/株

200

胸径11-15cm

元/株

400

胸径16-20cm

元/株

800

胸径20cm以上

元/株

1200

13

楠木

胸径5cm以下

元/株

40

按单株,丛生的一丛以一株算,每亩超过168棵按照168棵计算。

胸径6-10cm

元/株

300

胸径11-15cm

元/株

600

胸径16-20cm

元/株

1000

胸径20cm 以上

元/株

1500

14

金弹子

胸径5cm以下

元/株

25

按单株,丛生的一丛以一株算,每亩超过260棵按照260棵计算。

胸径6-10cm

元/株

150

胸径11-15cm

元/株

300

胸径16-20cm

元/株

500

胸径20cm以上

元/株

800

15

铁树

直径5cm以下

元/株

100

直径6-10cm

元/株

200

直径10cm以上

元/株

300

16

黄杨

冠幅<40cm

元/株

4

冠幅41-50cm

元/株

10

冠幅51-80cm

元/株

50

冠幅81-150cm

元/株

160

冠幅>151cm

元/株

200

17

紫荆

高30cm 以下

元/株

5

高31-99cm

元/株

20

高100-150cm

元/株

100

高151cm以上

元/株

200

18

桂花、三角梅

胸径3cm以下

元/株

40

每亩超过143株按照143株计算。

胸径3-5cm(不含5cm)

元/株

80

胸径5-7cm(不含7cm)

元/株

200

胸径7-9cm(不含9cm)

元/株

300

胸径9-11cm(不含11cm)

元/株

600

胸径11-13cm(不含13cm)

胸径11cm以上

元/株

950

19

黄金柠檬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50

初、衰产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300

20

月季

冠幅<30cm

元/株

10

冠幅30-50cm

元/株

20

冠幅51-80cm

元/株

40

冠幅81-100cm

元/株

60

冠幅101-150cm

元/株

80

冠幅151-200cm

元/株

100

冠幅>201cm

元/株

150

21

罗汉松

胸径2cm以下

元/株

20

每亩超过140棵按照140棵计算。

胸径3-5cm

元/株

50

胸径6-8cm

元/株

200

胸径8-10cm

元/株

450

胸径11-13cm

元/株

600

胸径13-15cm

元/株

800

胸径15cm以上

元/株

1100

22

茶花

定植2年以上(搬迁)

元/株

150

23

紫薇

定植2年以上(搬迁)

元/株

50

24

栀子花

栽植2年以上(搬迁)

元/株

50

25

用材林及其他林木

胸径6-10cm

元/株

15

胸径6㎝以下的属于幼树,不予补偿

胸径11-15cm

元/株

30

胸径16-20cm

元/株

50

胸径21-30cm以上

元/株

70

胸径在30cm以上

元/株

90

26

苗圃、花卉

5cm以下的,以上一年度同树木同规格苗木市场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予以补偿;5cm以上的树木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10

说明:1.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2.成片经济林木苗株数必须达到初植密度的85%以上,超过初植密度的,按照成片经济林计算,不能按株数计算;

  3.胸径5cm以下的天然次生林木不予补偿;

4.对于涉及极少特殊的珍贵树木、古树、大树和名木进行合理补偿;

5.未列入此表的其他林地上的连片林木,按省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计算林木补偿费;

6.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7.树木征收补偿后由被征收户自行处置(名贵树种除外)。

 

 


附件8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序号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核桃

产前期

元/亩

2500

初、衰产期

元/亩

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

2

苹果、梨、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

产前期

元/亩

2000

第二个生产年至初挂果期

初、衰产期

元/亩

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

3

杨梅、枇杷

苗期

元/亩

2000

裸根定苗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亩

4000

第二个生产年至初挂果期

初、衰产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

4

葡萄、猕猴桃

苗期

元/亩

10000

裸根定苗后第一个生产年

产前期

元/亩

20000

含葡萄架

初、衰产期

元/亩

25000

含葡萄架

盛产期

元/亩

30000

含葡萄架

林木类

5

用材林

幼林、灌木林

元/亩

1000

高度 6 米及以下

乔木林

元/亩

2000

高度 6 米以上

竹林

6

麻竹、南竹、金竹、撑绿竹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衰产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

7

水竹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衰产期

元/亩

3000

盛产期

元/亩

6000

8

杜仲、黄柏、银杏、厚朴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衰产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

说明:1.苗期补偿标准按产前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成片经济林木苗株数必须达到初植密度的 85%以上,超过初植密度的,按照成片经济林计算,不能按株数计算;

4.胸径 5cm 以下的天然次生林木不予补偿;

5.对于涉及极少特殊的珍贵树木、古树、大树和名木进行合理补偿;

6.未列入此表的其他林地上的连片林木,按省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计算林木补偿费;

7.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树木征收补偿后由被征收户自行处置(名贵树种除外)。

 



附件9

习水县丽港酒店项目坟墓搬迁

补偿及奖励标准

补偿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座、块)

备注

坟墓

料石坟

座

3000

合坟按1.5所计算补偿

砌石、土石坟

座

1200

土、乱石坟

座

500

坟碑(单碑)

块

800

坟碑帽(连体)

座

1500

棺木

座

4000

附属设施及其它建构筑物

浆砌石围墙

元/m³

300

片石干砌围墙

元/m³

230

围墙基础

元/米

150

浆砌石堡坎

元/m³

300

干砌石堡坎

元/m³

200

毛石混凝土堡坎

元/m³

360

混凝土堡坎

元/m³

450

混凝土坟坝

元/㎡

90

栏杆

元/米

150

浆砌石基础

元/㎡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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