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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期满未恢复营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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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习水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客户信息.docx

习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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