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习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习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
习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分歧,顺利推进我县项目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全县集体土地(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预公告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面积、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经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后,由县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印发。
第五条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张贴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张贴公告之日和公告满10个工作日时分别进行拍照留证,拍摄的照片均要有远景和近景照片,所有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
第六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抢栽抢建的认定以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时间节点,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章 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委托的中介公司共同开展现状调查工作,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形成现状调查表册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测绘资料须经村民签字,作为后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村民签字应由本人签署,如本人无法签署,可由其书面委托的近亲属代签,并提供相应的委托证明。签字表应留存原件,以备查验。
村民对现状调查表册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中介公司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应包括具体的应对措施、责任部门和人员、实施时间等。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作为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及开展评估作业,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补偿标准应明确各项补偿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第十二条 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张贴公告之日和公告满30日时分别进行拍照留证,拍摄的照片均要有远景和近景照片,所有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召开群众会,听取涉及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征收实施单位应收集好群众会图片、签到册、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其他理由提出听证申请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实施单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全程记录。听证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听证会相关资料应当收集和保存。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群众会及群众反馈意见等情况修改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实施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县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印发。
第五章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公布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并结合土地调查表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一式多份,分别由被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留存。协议签订后应及时进行备案。
第六章 征收土地公告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征收土地公告经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印发。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收到批准文件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组范围内将征收土地公告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内容。
第七章 实施土地征收
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征收人指定账户,对征收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统一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成协议的,经催告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数额进行补偿款支付,补偿款支付后不搬离房屋、不拆除相关附着物,又不申请复议、诉讼的,经催告后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征收人,催告书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催告书被拒收的,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告知,由征收实施单位送达人邀请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送达,在送达回执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字盖章。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应按照法定格式制作,并明确搬离期限和法律后果。
第八章 监督与公开
第二十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县人民政府官网、乡镇(街道)公告栏等平台,及时公开征收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习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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