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县级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众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851-22622997;传真号码:0851-22732668;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政府大楼四楼406室;邮编:564600。
(二)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习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3.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习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交的材料:《习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申请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