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体。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主体包括自然资源局各行政股室。
(二)不予公开范围。习水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习水县自然资源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习水县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1.机构信息。包括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主要业务和办事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4.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涉及本行业系统的其他相关信息。
5.资金信息。年度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等。
6.社会管理信息。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自然资源管理、地灾防治等公示公告。
7.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信息。
8.其他经批准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开方式
上述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平台或载体公开:
1.习水县自然资源局(https://www.xsx.gov.cn/zfbm/zrzyj/dwzz)。
2.“习水县自然资源”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习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及申请受理工作机构为:习水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监督股
办公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习水东路7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851-22790991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写明四项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和书面申请文稿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习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5.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获取方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收费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构
单位名称: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习水县司法局)
2.行政诉讼机构
单位名称: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