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
无障碍浏览
 | 
关怀版
返回上一页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26 10:43 字体:[]

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市直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构建分级诊疗秩序,提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引导参保群众合理有序就医,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全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23〕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区内村卫生室、一级、二级(县级收费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贵州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6号)执行。

二、统筹区内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内报销比例4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内报销比例50%。

三、省内村卫生室、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贵州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6号)执行。

四、省内三级医疗机构及跨省异地就医各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内费用统一按35%报销。

五、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