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投资(经商)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营业执照》;
(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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