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录、聘用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录、聘用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在集体户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集体户单位申请;
2.《集体户口簿》;
3.干部职工调动文件、录聘用文件;
4.省外迁入先到拟迁入地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凭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落户。
(二)申请在家庭户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与户主的关系。迁入地家庭户户主应签字同意落户;
2.迁入地《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干部职工调动文件、录聘用文件;
4.省外迁入先到拟迁入地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凭原户
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落户。
5.公民在录聘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三、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四、禁止性要求
无
五、办理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