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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失踪)注销

发布时间: 2020-11-06 09:00 字体:[]

(一)、死亡注销

1、被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家中正常死亡的《死亡证》由辖区乡镇级医疗机构签发。)

3、书面申请。

(二)、入伍注销

1、应征公民的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队院校录取通知书;

3、书面申请。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居住国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须由有资质的翻译单位翻译成中文文件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2、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居住国国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须由有资质的翻译单位翻译成中文文件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赴港澳定居的,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定居批准通知书》;

4、赴台湾定居的,出入境部门注销户口通知书;不是本人办理的还需出具委托书和受委托的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

(四)、宣告死亡注销

1、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2、宣告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3、书面申请。

(五)、重复户口注销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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