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民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对前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办事项或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第二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材料补正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三条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件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原因。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