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化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 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法律法规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 |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 | 对盗伐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 | 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 | 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渔业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 |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 |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 |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5 |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6 |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7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8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9 |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0 | 在崩塌、清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2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防洪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3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6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7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8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0 | 对《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民化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机构(支队[大队]、科室、站所等)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