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索引号000014349/2025-178320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5年02月11日
文号习府办发〔2024〕10 号是否有效
标题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习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习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习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遵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油、食用植物油等。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级地方储备粮为县级储备粮,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严禁以地方储备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开展融资、提供担保、清偿债务和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包括稻谷、小麦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相关制度,负责安排政策预算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入库质量检测费用,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相关财政补贴。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习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保证储备粮账实相符,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的优惠。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储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情况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并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的粮食以稻谷、小麦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为主,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县级储备粮按照满足县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易发地区等地区的市场调控和应急需求进行储备布局。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形式储存。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地方储备粮计划和布局需要,结合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会同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或民营粮油生产、加工贸易企业为代储企业。

地方储备粮进行代储时,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与代储企业 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采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标准及粮食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要求;

(三)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落实地方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六)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

(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地方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八)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和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代储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地方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是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政策执行主体,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指导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 可抗力因素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情况属实后,延长轮换架空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按照不同品种确定储存年限。主要品种储存年限原则上小麦4年、籼稻谷3年、粳稻谷2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进行动态轮换。

第二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先进后出、随进随出、进出平衡、进出同质、进出必报”,随时确保100%库存的管理机制,做到保持规模、均衡有序,结合质量及储存条件,原则上每季度全部轮换1次,多轮不限。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遵循有利于实施动态轮换、节约财政支出、应急动用供应的原则,按照定品种、定价格、定质量、定等级、定规格的要求,坚持“代储多少数量、就定向采购多少数量”“代储什么质量标准、就定向采购什么质量标准”“由谁代储、就采购谁的成品粮”的定向采购方式;坚持“采购多少数量、就定向销售多少数量”“采购多少价格、就定向销售多少价格”“向谁采购、就向谁销售成品粮”的定向销售方式。

第二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本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分级动用措施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健全本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应急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动用。

紧急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可以直接下达储备粮动用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  金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县级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用等按照补贴标准按季拨付,年终清算。轮换产生盈余上缴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产生的亏损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地方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地方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七条  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代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代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配合县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相关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作书面记录,并现场确认反馈。

第四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习水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习府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