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依法处理涉案车辆,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各派出所对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一批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经查,该批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处理期限与要求
请相关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身份证、车辆合法证明、扣留凭证及相关手续,前往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或车辆暂扣地派出所接受处理。
二、处置措施
凡公告期满后,仍无人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置:
(一)对符合规定的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二)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四)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处理地点: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习水县九龙街道府东路213号)或车辆暂扣地派出所。
(二)咨询电话:0851-22523847(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特此公告。
习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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