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府通〔2025〕1号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防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
从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12日为允许燃放时段(农历除夕、次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每日8时至次日2时,正月初四至正月十四每日10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临时调整燃放政策的除外。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图书馆、档案馆。
2.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3.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酒店、餐饮、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
5.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
6.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域。
7.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9.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建议燃放区域。县城区划定七个烟花爆竹建议燃放点,分别为时代广场、城市公园广场、游客集散中心广场、城交投广场、五星街广场、同泽时代广场、西城区广场。倡议市民群众到该七个区域进行燃放。
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A、B等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需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危险性高的产品。
(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其他要求
(一)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国家或集体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广大市民应当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要购买外包装箱上张贴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切勿购买假冒伪劣的“三无”烟花爆竹产品,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未成年人要在监护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市民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851-22617200;县应急管理局:0851-22537475)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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